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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改变车辆使用性质需要及时告知

来源: 2004-3-3 7:5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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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北京某企业大厦诉被告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朝阳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案中,朝阳法院判决驳回了北京某企业大厦索赔18.42万元的诉讼请求。车辆改变使用性质需要如实告知保险公司,以免为日后索赔埋下隐患。
 
    1999年3月,北京某企业大厦与某服务中心签订租赁协议,将自有的京通牌大客车租给服务中心。2000年8月4日,服务中心聘用司机何某驾驶该车行至河北省丰宁县某旅游区途中,因驾驶员操作不当,致使大客车翻入沟中。经交管部门认定,事故责任完全由服务中心司机承担。2002年1月9日,北京某企业大厦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4月3日,保险公司以北京某企业大厦投保时未将车辆已出租的情况如实告知,该行为违反了保险法有关规定而做出拒赔决定。北京某企业大厦认为,保险公司在投保时未向其说明车辆“营业”和“非营业”的区别,其并非故意隐瞒,故要求保险公司赔偿车辆损失18.42万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北京某企业大厦将车辆出租并收取租金,说明该车的使用性质属营业性质,而非其投保时的非营业性质,车辆的使用性质直接涉及到保险费用和保险公司的承保风险,影响到保险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如投保人未如实告知,保险公司有权以此依法解除保险合同或对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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