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一、申请鉴定人:李赤明
二、鉴定目的:受山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委托,并指定由山西省技术监督局汽车质量监督检验站组织有关专家,组成专家组,对李赤明同志申诉的晋A·68260长安SC6320G型小客车于2000年9月13日在石太高速公路324KM+560KM处发生左前轮爆胎原因进行鉴定。
三、鉴定日期:2000年11月9日
四、鉴定地点:太原市南方汽车急修中心
五、鉴定勘验情况:
该车事故后,由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太原市迎泽支公司运至太原市南方汽车急修中心,急修中心将事故后该车损伤的部件拆下。专家组对已拆下爆裂轮胎总成及相关部件进行勘验,勘验情况如下:
1、车轮胎为山东省三利轮胎制造有限公司配套,注册商标为“三立”牌,规格为4.50—12斜交轮胎,生产编号为B044545,轮胎胎侧末见生产许可证标志。
2、爆裂位置于轮胎胎冠纵向花纹沟内,爆口形状为小“X”型,其裂口长度为128mm。外胎胎里裂口附近橡胶层有陈旧型磨损痕迹,已露出帘线并有部分磨断。在爆裂的内胎对应位置裂口长度为158MM,裂口附近也有相应的陈旧型磨损痕迹。
3、爆胎胎冠、胎侧、胎口外表均末发现有异常磨损情况,该爆裂外胎裂口处末发现有汽泡及帘布层脱层现象。
4、在检查过程中,内胎里掉落出一塑料硬质异物(有实物)。
5、爆胎轮辋已变形,刹车鼓外缘已局部破裂,轮毂同一方位也破裂,属爆胎后汽车惯性碰撞障碍物所致(见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6、经调查该车从购买到发生爆胎事故总行驶里程为2860公里。
7、经调查该车属正常使用,并定期在指定点进行过两次维护保养。
六、鉴定意见:
根据勘验情况及查阅有关资料,经专家组仔细分析判断认为:该车的爆胎是由于内、外胎之间的相应部位夹有硬质异物,经长时间行驶,异物对胎里及内胎产生不同程度的磨损,造成胎体强度降低,导致行驶过程中爆破。
山西省技术监督局汽车质量监督检验站
2000年11月28日
注:据“长安”配套轮胎厂的说法,《鉴定意见》中所述轮胎许可证标记问题属“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第14条规定范围,该办法指出许可证在产品说明书上、产品本体上任一处均可。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