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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祸猛于虎——车难,为何仍在肆虐?

来源: 2003-4-24 15:2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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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年来,各类交通事故频频出现,重大、特大客车造事案件屡见不鲜。我国抓安全生产的力度越来越大了,可为什么这样的事故还是一再发生呢?运营中的客车质量怎样,客运企业的管理怎样,经营者自身是否有责任,这些恐怕都是大家关注的问题。 

  保证客车运营质量,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个是制造厂家提供质量合格的产品,另一种是用户必须按照使用说明的要求正确、合理地使用,并定期维护和保养客车。 

  客车 质量直接影响着安全运营,客车生产厂在产品质量控制方面,现在的做法是各生产工位设专职检验来保证产品质量,今后会逐渐过渡到以完善的工艺设计、先进的生产设备、熟练的操作等来保证产品质量的稳步提高,质量管理主抓两头——进厂物资控制和出厂整车可靠性控制。 

  客车厂家把质量可靠的产品提供给用户,实际上这是保证了客车正常运行质量可靠性的一半。而客车运行质量的另一半则掌握在用户自己的手里。那么,客运企业就是最终的用户吗? 

  事实上,客运企业并不是最终的用户。客运企业是采取与经营者的合作方式,让经营者经营,自己作为他们的管理者。 他们一般采取三种方式合作:第一种方式是由个体户购车,挂靠客运企业,这种合作方式他们称之为“独资”;第二种是由客运公司与经营者共同出钱购车,最后按出资比例分红,这种合作方式他们称为“合资”;第三种就是由客运企业统一购车后,转包给经营业主,由他们来经营。为了避免运营期间出现的琐碎事件和出现车祸事故后承担责任、进行赔偿,客运企业都会采取与具体经营者签定一些协议、确认书的方式来将风险转移,具体经营的业主和个体户要在事前签定《经营合同》、《安全责任书》以此来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并要按月向客运企业上交管理费。客运企业往往都是前期将责任推卸掉,他们只管收钱、不参与管理的行为,最后导致经营业主、个体户肆无忌惮地经营,在想尽办法赚回自己所承担的所有费用的同时还要追求高收入,他们就会采取增加班次、提高车速、超员载客等方式来延长车辆使用时间,增加收入。甚至还有的经营业主、个体户用继续转包的方式收取差价,这样就使得具体的经营者采取更多的手段疯狂牟利了。这样的管理机制,可以说是造成现在客运行业不规范运营的一大因素。 

  经营者在承担的费用上升、运营风险增加后,为了不亏本又赚到钱,经常想出新的“经营手段”。 

  经营业主、个体户“创收”的诀窍就是要使自己的支出尽可能地减少,收入尽可能地增加。具体的做法多种多样: 

  方法一、对于所缴费用能省则省。运管、工商、税务、质检、安检费省不下来,那么就在保险方面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4条规定:“从事保险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也就是当事人投保自愿。因此,客运经营者在保险费用上是能省就省,除了必须上的第三者责任险外,什么保车辆损失险等等统统可以不要。如此一来,在支付保险费上,他们就已经省下了一大笔钱。有一些比较聪明的经营者、个体户为了防止出现事故自己赔偿,就投保一些比较容易出险的险钟,这样他们的风险就转移到了保险公司。而这种情况出现得多了,很多保险公司就不愿意给营运业的车辆上保险了。因为保险公司是大数法则,承保量少,赔付率自然就高了。如果都是赔付率高的险种,保险公司当然选择不做。保险公司不愿接保,经营者、个体户也就不保了。客运业如此,公交行业也是如此。 

  保险公司和经营者都采取这样消极的态度,最后必会影响到车上乘客权利的实现。省也要有个省法,该省的省,不该省的,省了反倒吃亏。经营者只是存在侥幸心理,省下一小笔保险费,却意味着自己身上负担的责任更重了、风险更大了,如果经营者保险意识强,提前将风险转移给保险公司一部分,既稳定了自己的收入,又早早将风险分化了。那些为了省钱而不投保的所谓精明经营者,却的的确确算了一笔糊涂帐。 

  方法二、多拉。 

  为了增加收入,经营者往往将车内座位擅自改动。原本只准乘38人的双卧车,改装后能乘50人。假设这辆改装后的车每天出车往返一次,每张车票50元,每次多载12个人,一天就要多赚1100元钱。这样轻松,运营者何乐而不为呢。 

  方法三、快跑。 

  虽然增加了座位,如果能够提高车辆往返次数,效益就会更高了,经营者、个体户因此会急于超速驾驶,由于时速过快,出现险情时判断不及时,车毁人亡的悲剧时有发生。更有甚者,人闲车不闲,两个人换班来开车,即不对车进行保养,又不按使用说明正常驾驶,使得人与车都折磨的疲惫不堪,如此下去,怎会不出现事故。 

  近年来的客运事故来看,最蒙受损失的是客车上的乘客。 

  乘客在一登上客车的时候,自身的安全就以掌握在客运公司乃至司机的手中,无事故则好,出了事,乘客的损失由谁来付呢?为此,记者采访了中国保险总公司事故科的办事人员,得到的答案是这样的:车辆损失险是一种基本险别,营运车辆上的乘客人身伤亡险、货物损失险,都是附加险,在投保了基本险的基础上,才可投保的,如果运营者投保了车辆损失险,又投保了附加险中的车内人身伤亡险、货物损失险,那么车上的乘客的人身伤亡,和货物损失就应由保险公司来赔偿。对车上伤亡人员的赔偿,是根据保险人按照《保险法》的有关规定,在投保座位数内,按实际伤亡人数计算赔偿;如果伤亡人数超过投保座位数时,赔偿人数以投保座位数为限,但每人最高赔偿金额不能超过保单载明的该项保险每座限额。费率的计算是车上人员按0.6%~1.2%计算,车上货物按0.8%~3%计算,保费=赔偿限额×费率。如果经营者、个体户没有投保任何险别,那么造成的损失,应由他们全权赔偿。经营者如果给乘客保险了,运营公司出售的车票上就会体现出来的,车票中就是含有保险费的。但更有正钱疯眼的经营者、个体户,不投保不说,还出售含保险的车票来蒙骗乘客,那么这就是经营者、个体户的欺诈行为,不但乘客有权要求他们赔偿,而且他们还要付相应的法律责任。 

  就算真的投保了,保险公司也不是肯定赔偿的,赔偿的前提是投保人在不违反保险公司格式条款中规定的条件范围内发生的事故。对于超载,违章驾驶,这肯定是保险公司拒付的理由了。 

  事故频发,客运业混乱,全社会都有责任 
   
  首先,形成了这样的局面,我们想到的第一点,就是我国的客运行业到底有没有完备的立法工作。事实上,我国对客运业经营者的法律约束是不明确的。我们应号召全社会来呼吁我国立法部门能够尽快出台一部完整的、有效的法律法规,来调整现在客运行业的不规范经营的状况。 

  其次,应注意坚决杜绝地方保护主义,对处理客运市场的事故、经济纠纷,应该公平、公正的对待,依照行政程序来解决问题,以捍卫各方的权益。 

  还有,如果在运营车辆肆虐的时候,交通管理部门按照《道路交通管理条例》规定对违章车辆进行有力的处罚,真正按照规章办事,这种现象肯定就不会存在了。现在,在我们的交警队伍中,还存在这样一些人,只为贪图个人利益,除对个别车辆处以少量罚款记分外,往往都是一罚了之,罚款即放行已成惯例。真可谓是方便了自己,方便了他人。这样的执法力度,又怎能赶尽杀绝呢? 

  最后,就是直接与我们,每一个乘客相关联的——经营者是被乘客“惯”出来的。何出此言呢?乘车群众安全意识差,使得超载有机可乘。有很多打工仔、农民、经常忙于两地之间的人们,由于赶时间,过年过节,忙着回家,挤点不要紧,凑和一下就行,致使车辆增加安全隐患。众人急于挤车的同时,就没有想到,你能够安全到家,这才是给亲人最大的安慰。 

  俗话说,车祸猛于虎。而要把肆虐的车难治住,不仅仅是一个政策、一个法规可以调整的,形成这样的局面是每个部门,乃至每个人,只在自己的职权、思想范围内“灵活”了一点,就给不法者提供了有利可图的空间,而且,这些不法者还在这个空间内舒舒服服地生活了这么久。到底是谁造成这么多的悲剧、夺走了那些无辜的人们的生命呢,是生活在这个社会上的每一个不负责任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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