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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保险释疑

来源: 2003-4-23 14:0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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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说保险公司可以担保汽车信贷,是这样吗?
    是的。2001年2月9日中国农业银行宣武支行与北京国服信汽车贸易公司签定了汽车消费贷款业务协议,与以往的汽车信贷不同的是,双方同时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订下保证保险协议——《机动车辆消费贷款保证保险》。这意味着,从此以后购车人可以让保险公司作保,轻松地向银行借款买车。
    按照协议,贷款购车者可以自愿投保,投保期最长3年。若其间发生借贷人未按规定及时还款,银行无法收回信货人所购车辆或所欠借贷款时,保险公司将按条款规定承担80%的赔偿责任。第一批国信推动贷款车型包括桑塔纳、捷达、奥迪等所有大众系列以及红旗系列、宣康等,并将进一步推出一部分进口车型作为贷款车型。银行提供的贷款期限最长为三年,担保方式除保险外,还可有抵押或质押。

投机机动车险应怎样选择保险公司?
    应该说,凡是可以经营机动车辆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都可成为您的选择对象。但当你下决心之前,则应该认真地考虑一下。因为尽管各家保险公司都能承担机动车辆保险,但并非每一家保险公司的服务质量与理赔都能使你满意。有人认为,既然机动车保险条款的保险费率是经管理部门制定颁布,由各个保险公司负责执行的,各个保险公司对同一机动车而言,其适用的保险条款与所应交的保险费应当是相同的,其理赔也应大同小异,没必要在选择保险公司上花费时间。而实际上,选择在哪家保险公司投保的关键在于保险公司的服务质量与工作速度上,如果机动车辆发生了意外,保险公司一再拖延理赔时间或干方百计找出理由拒绝赔偿,那麻烦就大了。因此投保前货比三家,找一个服务质量好的保险公司绝不是多余的。

机动车投保应带哪些资料?
    到保险公司投保前,应先找来机动车辆保险条款,仔细阅读。特别应注意条款中有关投保人或被保人义务方面的内容,不能对机动车辆保险条款一无所知。投保行为其实就是与保险公司订立机动车辆保险合同契约的行为,投保人作为机动车辆保险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如果对所订立的合同内容不熟悉,是无法保护自己应得权益的。因此,在熟知机动车辆保险条款和有关规定的基础上,根据车辆的使用性质及风险状况,参照保险条款,确定自己所要投保的附加险别,并初步计算一下应交保险金额,仔细考虑投保险种能给自己带来的风险保障是否充足。一旦对自己的选择确信无疑,则应尽快与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台同,将自己的潜在的风险转嫁出去。
    出发前应带好机动车辆行驶证、营运证;若是新车,还要带上机动车辆合格证,此外,最好带上购车发票。

玻璃单独破碎险的费率是根据车型差异而不同吗?
    玻璃单独破碎险的费率不是因车型差异而不同的,而是依车辆的产地不同而不同。保险条款规定,进口车辆中的货车按新车购置价的0.15%收费,16座以下客车按新车购置价的O.25%收取保险费,16座及16座以上客车按新车购置价的O.35%收取保险费;国产车则分别按新车购置价的0.1%、O.15%及0.2%收取保险费。

前车之“鉴”
       1992年8月11日,德阳市水泥厂某驾驶员驾驶一辆水泥罐车,将一骑车人撞成重伤。事发后,伤者被送往医院进行全力抢救,但终因伤害伤势过重而成为“植物人”,至1997年7月16日伤音死亡。由于德阳市水泥厂向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德阳市某支公司投保了机动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根据保险合同约定,保险公司赔偿被保险人应付死者的医疗费、护理费、死亡补偿费、误工费等共计898354.09元。1997年12月3日,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负责人将赔款送到了德阳市水泥厂,从而创下了四川省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险单人赔款的最高记录。
    在本例保险赔偿案中,被保险人德阳市水泥厂就其投保的水泥罐车向保险公司交纳保险费约6000元,而保险公司为该投保车辆一次交通事故支付的赔款是保险费的150倍。换句话说,假设该投保人每年交纳的保险费不变,那么投保人需要再交150年的保险费才够保险公司赔偿这次交通事故的费用。因此,投保机动车辆保险,对于投保人来说,是一件十分有必要的事情。
    当然,投保的意义也并非仅仅为了获取高额的保险赔偿金,平平安安才是最重要的。悲悲切切、劳精费神地面对交通事故,虽然保险赔偿能给被保人带来一点安慰,但却不可能弥补一切。人们宁愿选择平安无事地生活,而不愿去遭受不幸。
    车主姜先生花了20万人民币购买了一辆新车,但他在向保险公司投保机动车辆保险时,却在“新车购置价”一栏填写了:“人民币40万元”。在他看来,如果现在投保的是20万元,一旦车子被盗或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报废,保险公司会赔偿自己20万元;而现在填写的是40万元,如果发生了上述情况,保险公司岂不是要赔给自己40万元?那样的话,除去购买车辆的20万元,自己还可以净赚20万元。
    天有不测风云,或者说是“心‘诚’则灵”。总之,姜先生的车真的被盗了。他随即备齐有关材料,向保险公司要求赔偿。保险公司在审核有关材料时,发现车主姜先生的超值投保行为,只按照汽车出险时的实际价值——约人民币19万元进行了赔偿,并退还了超过保险价值部分的保险费。
    谁知姜先生认为保险公司没有按照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规定进行赔偿,即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保险公司赔偿他40万元。人民法院经过调查取证,认为姜先生向其投保的保险公司索赔40万元的理由不成立,保险公司按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进行赔偿合理。合规,该案以姜先生败诉而告终。
    该案中姜先生“多保一定可以多赔”的想法,在机动车辆投保人中具有一定的代表性。这些投保人对机动车辆保险缺乏必要的了解,认为投了保险便可以万事大吉了,保险车辆出了事故,保险公司一定会赔,保的多就会赔的多;因此,不仅以超过机动车辆的购买价投保,甚至还向几家保险公司同时投保,以为这样可以得到更多的保险赔偿。
    我国《保险法》第四十条规定,重复保险是指投保人对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分别向两个以上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的保险行为。如某车主在甲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辆保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又向乙保险公司投保机动车辆保险和第三者责任险,甚至还向丙保险公司投保上述险种。为了防止被保险人因损失而获得额外利益,通过对重复保险采用补偿分摊的方法在各保险公司之间分摊赔款,从而使保险赔偿成为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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