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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
最近,北京西城法院审理了一起因未履行分期付款购车保证保险责任引起的纠纷案,一审判决被告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北京分公司依法承担保险责任,在判决书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一汽北京汽车有限责任公司偿付购车欠款9554元。
1998年7月24日,原告与购车人高桂军签订《分期付款购销合同》,合同约定购车人高某向原告购买解放牌货车一辆,车款7万元,付款期限为10个月。同年7月27日,原告及购车人高某又与太保北分公司签订了《分期付款购车保证保险单》,约定高某如未按主合同约定偿还原告购车欠款及利息,由被告太保北分公司负责清偿。
购车人高某未能依约付清购车款,2000年4月4日,原告向被告发出《索赔申请书》,要求被告依照保险单承担保险责任,履行付款义务。被告以原告在索赔时没有提交保险条款中规定的保险单正本,因此拒绝赔付。
法院通过庭审调查认为:当时签订的保险合同能够代表双方的真实意图,索赔材料齐全,依据《保险法》有关规定,判决被告依法承担保险责任,向原告偿付购车欠款9554元。驳回原告要求被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602元的诉讼请求,诉讼费416元由原被告双方分别负担82元和334元。
驾车撞伤自家兄弟保险公司为啥拒绝赔?
在一家公司上班的小胡,考下汽车驾照已有几年了,眼瞧着昔日的一些伙伴纷纷加入了“有车族”的行列,不免产生了买车的念头。
去年底他终于下定决心,在父母兄弟的资助下,购买了一辆捷达牌轿车,总算圆了自己多年的汽车梦。欣喜之余,为自己的爱车上了个“全险”并交了保费5000多元。
孰料,今年三月的一天,小胡在自家门口倒车,不慎将自己的弟弟碰伤。
事故发生后,小胡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经理赔人员取证,保险公司拒绝了小胡的索赔申请。理由是小胡的弟弟不是第三者。因此不能享受第三者责任条款的保障。
这究竟是怎么一回事呢?
分析:在汽车保险合同中,保险公司是第一方,也叫第一者;被保险人或致害人是第二方,也叫第二者;除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之外的、因保险车辆的意外事故而遭受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受害人是第三方,也叫第三者。
家庭成员是否属于“第三者”,这在第三者条款中有这样的规定:私有车辆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是否属于第三者,可以根据是否是独立经济的户口进行划分。如是兄弟姐妹,没有分家立业前不算第三者,不能享受第三者责任条款的保障。但是一旦分家立业,自己成为一个独立的经济实体,就是完全意义上的第三者了。由上可知第三者的划分并不单纯是以是否是直系亲属为标准。
结论:在本案中,小胡的弟弟与小胡各自尚未成家,均与父母同在一个家庭中生活,因而不属于第三者,保险公司自然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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