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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从“事前监管”向“事后监管”转变

来源: 2004-8-20 13:3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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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中国人民银行和银监会联合颁布新的《汽车贷款管理办法》,该办法将于10月1日正式实施。至此,经过半年多的酝酿,“车贷市场”备受关注的“宪法性文件”终于出台,该办法对1998年的管理办法做了重大修改。(8月19日《新京报》)

  对于新的贷款管理办法,各方反应不一。厂家和汽车金融公司持赞成态度,他们的理由是,新办法引入汽车金融公司和其他更多的贷款机构,申请人扩大到外籍人士,消费者也可以贷款买二手车等等。不过,汽车经销商持否定态度。他们的理由是,新办法提高了汽车贷款门槛,会使消费者望而却步。此外,分析人士表示,要求贷款人建立车贷信息交流制度很难实施。

  其实,无论是赞成者,还是反对者,都是从自身利益出发去评估公共政策,评判政府在“车贷市场”的正当角色。赞成者看到了新办法可以使更多人在汽车贷款方面拥有更多的选择权,可以使汽车贷款充满竞争。反对者看到了新办法缩小了“车贷市场”的范围,这会使很多潜在消费者放弃汽车贷款消费,使很多贷款机构因为高风险放弃汽车贷款业务。这样看来,赞成者和反对者意见看似存在矛盾,但本质是具有相同性。也就是说,无论是赞成者,还是反对者,都希望政府能够在“车贷市场”中发挥其正当角色,促进“车贷市场”恢复和发展。

  那么,政府应该如何监管“车贷市场”呢?政府应该在“车贷市场”中充当什么角色呢?

  “车贷市场”和银行的其他贷款市场本质上都是相同的,都是通过银行贷款达到提前消费的目的。因此,与其他贷款市场一样,“车贷市场”需要解决的是如何让真正拥有偿付能力的借款人贷款,避免没有偿付能力的借款人贷款,从而避免“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本质上是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

  很显然,政府要在“车贷市场”中充当这些正当角色,促进“车贷市场”的良性循环,就需要改变监管方式,实现政府职能转变。具体而言,体现在如下几方面:

  政府在“车贷市场”中应该是“掌舵”,而不是“划船”。

  这就是说,政府应该在“车贷市场”中充当裁判员角色,制定各种规则,促使各个主体按照规则办事,而不是充当无能运动员角色,参与具体游戏,发布各种具体命令,要求“车贷市场”的各个主体按照政府意志行事。按照这一原理,贷款首付额和贷款期限应该是贷款人和借款人在政府制定的一般规则之下,相互商定的结果,贷款人会根据贷款人不同的诚信程度,给予不同的期限,签订不同的合同。

  政府在“车贷市场”中应该是“服务”,而不是“命令”。

  具体而言,政府应该为贷款人和借款人,提供公平的信息交流平台,使得借款人没有动力采取欺骗行为获取贷款,使得贷款人可以鉴别贷款人的诚信程度。相反,不是将这种公共风险转嫁给“车贷市场”的各个主体,让每一个主体建立自己风险管理体制。每一个主体承担自己的风险是必须的,但这些风险管理必须建立在公共风险平台基础之上。

  政府在“车贷市场”中应该是“制裁”,而不是“限制”。

  具体而言,政府应该充当贷款人和贷款人合同纠纷的仲裁者、处理者和执行者,而不是具体合同内容的制定者和干预者。汽车贷款合同内容应该是各方自愿选择的结果,而不是政府强制干预和限制的结果。这事实上表明,政府管制应该从事前监管向事后监管转变,从基于动机推断的监督向基于事实判断的监督转变。

  事实上,政府如果能够在“车贷市场”充当这些角色,那么“车贷市场”的“宪法性文章”必然是一种公正性规则。自然,在这一市场中,无论是赢家,还是输家,都会赞同游戏规则,相反不会出现对游戏规则本身的争论。

  □李文钊    


来源:《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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