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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人为本即机动车负全责?

来源: 2004-8-25 11:0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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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彦龙 

  ●“机动车负全责”,的确体现了新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人为本的立法思想,但事故的构成除了行人,还有开车的人以及坐在车内的人,到底该以哪种“人”为本呢?应当把握的是,在制定实施办法时,不能与其上位法中减轻或免除机动车一方责任的规定相抵触

  某市向社会公开发布该市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的征求意见稿,引起社会各界热烈反响。其中很引人注目的是这样一条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全部损害赔偿责任”,被简称为“机动车负全责”。

  “机动车负全责”———即使事故是由行人或非机动车违章引发,这委实让汽车业、保险业、律师和车辆拥有者等群体对这一条款提出质疑,“因为它有损害社会公平、削弱法律权威性的嫌疑”。对于这些质疑,有评论甚至将之概括为“以车为本”。

  有专业人士认为,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后,责任和赔偿二者不再是一种对等关系,完全分开,事实后果极有可能是由非过错方负担赔偿责任。这种“责任”与“赔偿”完全分开的做法,体现了“以人为本”的思想。

  从“撞了白撞”(行人或非机动车驾驶人违章造成交通事故,机动车不承担责任)到“机动车负全责”,的确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立法思想。问题是,事故的构成除了行人之外,还有开车的人以及坐在车内的人。

  到底该以那种“人”为本呢?

  在一些人看来,“以人为本”就是把行人或者非机动车驾驶人视为“绝对的弱者”,而车内的人因有汽车这层铁壳子的保护,是“强势”的一方。

  我想,这种结论只有在汽车直接撞上行人的情况下才是成立的。但是,大部分事故都是错综复杂的,司机为避免直接撞上行人,一般会采取避让措施,在此紧急情况下,车里的人也会处于相当危险的境地,可能会因此撞上防护栏,或与前后车辆碰撞,甚至发生更严重的结果。在这种情况下,又该如何认识司机及乘客的“弱势”位置呢?

  立法精神要体现“以人为本”,这可以在一部法律中用原则性的规范予以界定,但是,如何把这种法律原则在具体的执法中得以公正体现,则是法律的实施细则应该回答的。该市这部实施办法对“乘坐二轮摩托车不在后座正面骑坐的”罚款10元都有具体的规定,而对机动车与行人、非机动车驾驶人交通事故仅有如此原则的规定,而无具体的执法细则。这恐怕正是引来质疑的原因之一。

  何况,在“撞了如何不白撞”这一点上,这个实施办法有与其上位法即《道路交通安全法》相抵触之嫌。《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

  这部实施办法主要是用来规范机动车和非机动车、行人之间的关系的。如何抓住这些关系的主要矛盾,使道路交通安全得以最大限度的确保,需要辩证地贯彻以人为本的原则。

  在高速公路上“散步”仅罚款50元,还不如在城市闹市区吐一口痰处罚得重,这种“以人为本”的做法,就给我一种教条的感觉。

  《华东新闻》 (2004年08月18日 第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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