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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人违法的两大“理由”

来源: 2004-8-25 11:0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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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 可 

  “机动车撞人负全责”争论,从新交法实施以来,一直继续着。立法者本意是体现人文关怀,但反对者认为,这项规定无异于鼓励行人不遵守交通法律。有专家不无担心:此规定的出台极有可能催生一项新行业——“碰瓷”业。

  笔者暂且不讨论谁对谁错,而来探讨一下什么原因造成了行人置交通法律于不顾,在道路上上演一幕又一幕的“生死时速”?

  我想,行人违法有两大“理由”。

  一条“理由”,叫做罚则太轻。行人违法,有一个重要原因,是对违法后果缺乏畏惧。交警们说,对违法过马路的行人,一般以教育为主,被罚者极少。就算要罚款,最多才罚50元。而遇到穷困的外来人,你更是罚无可罚。如此一来,看不到实际损失的行人自然更加有恃无恐。我们常常称赞新加坡城市洁净美丽、人民遵纪守法。殊不知这些都是严罚制度下的结果。我们对待行人的违法行为,也应如此,要通过重罚让行人切记“莫越雷池”。

  另一条“理由”,叫做缺少守法条件。事实上,我们不得不承认,很多行人并不是要存心违法,他们的越轨行为实在是“不得已而为之”。有的地方只留下了车道,而人行道却成了断路。有的街道很长,只有寥寥几个过街天桥或是地下通道。想要过马路,必须绕道远方。一些人则可能因为相关设施标识不清,不知该如何过街,情急之下便翻越护栏。行人缺乏合理的通行条件,你又叫他如何守法?

  治理行人违法,要治标更要治本。有关部门在加大对行人违法处罚力度的同时,也要想方设法合理划分道路,增设过街通道,方便群众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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