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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交通法要过 “四道坎”

来源: 2004-8-25 11: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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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 兢 

  许多人将新旧交规的变化总结为:从“撞了白撞”,到“机动车负全责”。这似乎是目前最流行的说法。 然而,事实却不尽然。

  按以前的交规,绝不是“撞了白撞”。在《道路交通安全法》生效前,执法标准是国务院《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人车相撞,按照“过错原则”的比例来分配责任;但即使责任完全在行人,机动车也要承担“人道赔偿”——损失的10%。

  再说新交法,“机动车负全责”的说法同样偏颇。根据第七十六条的规定,人车相撞后,第一个“埋单”的是“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超出保险限额的部分,由机动车司机第二个“埋单”;行人有过错的,机动车责任可“打折”。对“碰瓷”等故意者,司机完全“免单”。

  支持者说,这是一个“以人为本”的新规则。但要真正落实,笔者认为至少要过“四道坎”——

  其一,建立真正的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目前,保险公司以“商业三者险”来暂代“强制三者险”,导致理赔矛盾重重。因为根据现行的《保险法》,保险公司仍然是“机动车”有过错才赔偿。本应首先为事故“埋单”的“强制三者险”,成了“纸上谈兵”。而公益性的“强制三者险”,商业公司有无承担能力仍值得商榷。

  其二,想方设法减少行人违法违章。目前的交通现状是,行人违法违章率很高。新交法的规定,是否会令本已习惯违法违章的行人更加有恃无恐呢?加大对违章行人的惩处已成当务之急。

  其三,尽快化解司机的抵触情绪。由于“强制三者险”的不到位,与立法的初衷相比,司机的风险被无形中扩大。一方面,要抓紧落实“强制三者险”,让司机的风险合理化;另一方面,加大宣传,让司机理解人车的相对性,尊重行人,就是尊重自己。

  其四,交警不能当“甩手掌柜”。一些地方的交警将事故责任等同于“机动车负全责”,在查清事故原因上大打折扣,实际上加重了司机的责任。新交法实施后,交警理应更加认真地查清事故原因,积极查处“碰瓷者”。 这“四道坎”翻过了,我们“以人为本”的新交法才能有民意基础、守法基础和执法基础,才能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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