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曹先生向银行贷款买车,后因拖欠了3期按揭构成违约被告上法庭,结果除了归还逾期借款的本息外,还得支付银行催款费用、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等近3万元,可谓得不偿失。
30岁出头的曹先生有一份颇为体面的工作和不菲的薪水。2002年11月,为了业务和出行的需要,曹先生以向交通银行长沙分行贷款的方式购买了一辆广本奥德赛商务车。双方签订了“汽车消费借款合同”和“借款抵押合同”。按照合同约定,曹先生向银行共贷款235000元,期限为5年,贷款偿还采用按月等额还款法,算下来每月按揭4000余元。同时,该辆汽车被作为抵押担保物。合同签订后,双方依约履行。但从2004年5月开始,曹先生连续3期未归还贷款。
交通银行长沙分行遂向岳麓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终止借款合同,并由被告赔付原告贷款本金、利息及追偿费用共计19万元。在收到诉状后,曹先生表示愿意付款并继续履行合同。经过法院调解,双方最后达成协议:曹先生除支付逾期借款本息13400元外,还负责赔付银行催款损失(主要是律师费用)2122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5310元、财产保全费1470元。
据了解,近来车贷官司越来越多,仅在长沙该类案件涉案标的就有上亿元,还有许多贷款人因拖欠贷款而不得不像曹先生这样付出昂贵的代价。办案法官介绍说,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民事案件败诉方一般无需承担对方当事人支出的律师费用,但在车贷合同中,银行一般都会与借款人约定:违约者须负担对方律师费等费用。因此,贷款人一旦违约,要赔付的各项费用加在一起就是一笔不小的数目。法官提醒说,市民在贷款买车时一定要量力而行,而一旦做出买车的决定,就必须信守合同,及时足额归还按揭,以免增加额外的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