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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少,从目前的情况来看,汽车信贷正在从香饽饽变成一块鸡肋——到目前为止,国内已设立的五家汽车金融公司,只有上海通用汽车金融有限责任公司和大众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正式运作。其中上海通用汽车金融公司,到11月末发放贷款54笔,贷款余额522万元,所占份额非常少。另一项最新的数据是,截至2004年11月末,全国汽车消费贷款余额为1641亿元,比该年年初下降了205亿元,比2003年同期下降了3个多百分点。 香饽饽就这样变成鸡肋 从香饽饽到鸡肋,表面原因是前几年汽车消费贷款粗放增长,汽车价格不断下降、汽车抵押物加速贬值、消费者持币待购等,但根本原因还是在于我国汽车消费信贷市场中存在4个方面的的制度性缺失。 全国范围内的企业和个人信用制度的缺失,使得汽车信贷信息不对称,信贷市场隐藏着巨大风险。到目前为止,国内仍然没有建立起一个具有足够代表性的企业和个人信用系统,社会化的信用体系极不健全,客户资信信息无法取得,借款人提供的资信证明材料真实性和准确性又难以得到核查和证实,银行难以控制借款人“一行多贷”或“多行多贷”风险。此外,在汽车信贷市场上,社会信用缺失的不仅有借款人,而且还有汽车经销商。一些汽车经销商与借款人向银行提供虚假资料套取贷款;一些汽车经销商利用消费者不熟悉贷款购车技术细节,欺诈消费者;还有些经销商虚抬车价,为借款人骗取银行的“零首付”贷款等,这些行为给汽车信贷市场带来了巨大的潜在风险。 汽车信贷风险评估和控制手段的缺失,使得商业银行风险增加,不良贷款率上升。据中国银监会的调查,目前汽车贷款的不良比例虽然不像媒体所报道的40%以上的那样,而是大概在3%~5%,最高10%之间,但不良贷款率上升是肯定的。其主要原因有以下几点:首先是商业银行对汽车消费贷款风险认识和管理不到位,风险控制能力不足,过分依赖保险公司和汽车经销商,贷款“三查”落实得不好。其次是没有建立汽车经销商资信评级体系,对汽车经销商的管理严重缺位,对担保人认定资格也不规范。第三是对借款人资信状况的调查和评估因社会信用系统的缺乏而受到制约,缺乏有效控制风险手段。 专业性汽车金融公司发挥竞争优势的缺失,使得其在短期内难以挑战商业银行在汽车信贷市场的垄断地位。目前,我国发展专业性汽车金融公司还存在一定体制性制约因素:一是融资渠道狭窄,在贷款资金价格竞争方面处于劣势。按照现行规定,汽车金融公司的资金来源只有两项,一项是股东存款,一项是向金融机构借款。但在实践中遇到了一些问题,如汽车金融公司要吸收境外股东存款,就涉及到吸收境外外汇资金问题;再如向金融机构借款,就涉及到汽车金融公司是否能够享受“同业”待遇问题。如把其作为一般企业向金融机构借款,那么资金来源成本太高。而把资本金当作运营资本,则资金规模实在有限,扣除各项计提和准备后用于放贷的资金就大打折扣。二是汽车金融公司按照目前的监管规定不允许设置分支机构,业务规模和范围受限制较大。 开展汽车信贷所需一套完善的法律保障体系的缺失。近年来,我国金融部门颁布了《汽车贷款管理办法》、《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等法规,初步建立起开展汽车消费信贷业务的法律框架,但汽车信贷是一个复杂的过程,涉及到销售商的行为、消费者的资信调查评估、消费者现有旧车的抵扣,金融机构汽车贷款发放,以及其不良贷款处置、公安部门的车辆注册和所有权登记、对二手车回收及再销售、有关物产所有权的转移和保险等。已出台的那些办法仅涉及金融部门的工作准则,对其他部门行为难以指导、约束和管理。而且法律层次不够高、覆盖面不够广,并缺乏可操作的保障措施。从发达国家开展汽车信贷经验看,出台一套完善的法律保障体系至关重要。 弥补制度性缺失的政策建议 应该尽快制定有关社会信用制度的法律、法规,完善现有的立法,使社会信用制度的建立有法可依。首先,可在《商业银行法》中,明确规定商业银行开放的个人信用资料的种类、范围,个人信用资料的取得、处理和传播方式以及对提供不真实资料者和违规行为的处罚;其次,修改《担保法》,制定明确的收回抵押汽车或住房的法律实施程序,改变目前消费信贷中抵押权履行和抵押物处置困难的局面,确保银行或保险公司债权的实现;再次,制定个人联合征信立法,对联合征信机构的设立,征信机构的权利、义务、经营等作出明确规定。同时,还应该规定除银行外的其他部门向联合征信机构提供个人信息的种类、方式以及各个部门之间合作与责任追究等;其四,在借鉴发达国家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的实际制定个人破产法,一方面,可以保证银行尽快收回贷款,防止一部分借款人转移资产;另一方面,也为那些确实无力偿还债务的借款人解除部分债务;最后,政府应该尽快促成各金融机构之间个人信息的联网。 适度发展专业性汽车金融公司,进一步拓展其资金渠道,给金融公司更宽的金融范围,将供给方培育成一个充分竞争的市场。在进一步规范发展商业银行汽车贷款业务的同时,应加快培育专业性汽车金融公司,进一步研究汽车金融公司可能的融资渠道,包括发行债券、同业借款或资产证券化等,从而使专业性汽车金融公司的专业优势和资金实力优势得到充分发挥。同时,还要建立汽车金融公司与汽车生产企业、汽车特约销售和售后服务企业以及二手车销售企业之间利益密切、风险共担的激励约束机制,在全方位为消费者服务的同时,做到联手规避风险,承担风险,这样就可以让消费者有更多的选择,也可以使不同性质的金融机构共同分担风险,保持汽车信贷业务的稳定发展。
( 摘自 1212中国经济导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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