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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依新交法司机获赔三者险

来源:法制晚报 2005-6-23 9:2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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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撞伤骑车人 交管部门认定对方负主要责任 车主赔了伤者12万元 保险公司以责论赔败诉

  首依新交法 司机获赔足额三者险

  律师认为:由于相配套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相应法规尚未出台 该案具有判例效应

  本报讯(记者 孙慧丽) 因自己投保第三者责任险出事后保险公司却要以责论赔,司机刘先生将保险公司推上被告席,要求按照新交法76条理赔。

  近日,二中院终审判决保险公司给付原告刘先生三者险赔偿金10万元,赔偿汽车修理费及检测费共计575元。

  案情回放

  2003年11月12日,原告刘先生的小客车在被告的保险公司办理了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金额10万元)等险种。保险期限为2003年11月13日至2004年11月12日。

  2004年9月6日8时许,刘先生的司机周某驾驶该车与一骑自行车人高某碰撞发生交通事故,高某受伤,高某为此支付住院费为7万余元。事故经交通管理部门认定,骑车人高某承担主要责任,司机周某承担次要责任。

  2004年9月29日,刘先生与高某的代理人在交通管理部门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确定刘先生一次性赔偿高某12万元。事故发生后,投保车辆经被告保险公司定损后刘先生支付了修车费1127.43元、检测费为25元。后双方为赔偿问题发生纠纷,刘先生起诉到法院,要求保险公司在第三者险10万元内赔偿其经济损失,赔偿修车及检测费1152.43元,并承担案件诉讼费。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已经形成保险合同关系。原告刘先生在交通管理部门的主持下与交通事故的另一方当事人高某达成的关于赔偿12万元的调解协议,符合被告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中赔偿处理的有关规定,故此种调解形式应予确认。诉讼中,被告保险公司提出了应当按事故责任的比例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的辩解意见。因三者险条款与新交法76条规定不符,故法院不予采纳,法院判决保险公司给付原告刘先生三者险赔偿金10万元。

  律师分析

  该案具有判例效应

  今天上午,刘先生的代理人北京惠诚律师事务所陈楠律师告诉记者,此案是依据新交法推翻保险公司传统的以责赔偿的首例终审判决。

  由于与新交法相配套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相应法规一直没有出台。此案宣判后,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76条规定,只要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未超出保险责任限额,都由保险公司埋单。从这个意义上说,该案具有判例效应。

  名词解释

  以责论赔

  根据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公司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当中的约定,保险人依据保险车辆驾驶人员在事故中所负的责任比例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但道路交通安全法76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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