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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保期内故意拖延汽修经营者将担责

来源:东方早报 2005-8-12 11:14: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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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市汽车维修管理处下发《关于实行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质量保证期制度的通知》,要求各机动车维修业户实行交通部所颁布《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中的新制度。


    按照新规定,在质量保证期和承诺的质量保证期内,因维修质量原因造成机动车无法正常使用,且承修方在3天内不能或者无法提供因非维修原因而造成机动车无法使用的相关证明的,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及时无偿返修,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若因同一故障或维修项目经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负责联系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并承担相应修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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